民企訴浙江省氣象局壟斷防雷檢測一審勝訴
作者:【六盤水市防雷】 時間:2014/1/6 17:23:50 瀏覽:
浙江杭州科安檢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安公司)提交了一份行政許可申請,要求獲得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卻被浙江省氣象局告知“不予受理”。為此,科安公司一紙訴狀將浙江省氣象局推上了被告席。
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民告官”案科安公司一審獲勝。此案折射出,目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幾乎被氣象局下屬的防雷事業單位包攬,存在行政壟斷之嫌。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認為,此案的勝訴,或有助于民營企業叩開某些傳統壟斷行業的準入大門。
民營企業狀告氣象局
科安公司是杭州一家民營性質的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中介機構。2010年6月8日,公司總經理鄭洪光向浙江省氣象局提交了要求獲得防雷檢測資質許可的申請。兩天后,一張“不予受理”的告知書打破了他們的希望。
告知書載明:“按照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4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正在組織制定防雷檢測資質準入的相關規定,在具體規定出臺前,暫不受理。”
鄭洪光認為,《條例》第24條的規定,對于防雷設置檢測主體,只是要求申 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主體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不再是限于事業單位法人或者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機構。換句話說,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已向民營企業開放。
不服這個“暫不受理”決定,2010年7月,科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科安公司認為,被告浙江省氣象局是受理防雷檢測資質許可的法定機構,公司提交了規定的材料,被告必須受理。被告拒絕受理原告防雷檢測資質許可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浙江省氣象局認為,原告提交的申請被告已經進行了初審,但是《條例》第24條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這三類資質管理只做了原則規定。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正在制定具體辦法。因此,被告是否具有受理原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許可的職權尚不明確。
浙江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雷電防御管理辦公室主任張慧良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省氣象局曾專門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問題向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致函請示,得到答復:“中國氣象局目前正在組織修訂防雷相關部門規章和制定防雷裝置檢測的管理辦法,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標準、業務范圍和要求、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規定。”因此,在此之前,暫停防雷檢測資質的許可工作。
防雷檢測被指行政壟斷
防雷減災,關乎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應該由誰來開展防雷裝置檢測?這一“民告官”案,引發了防雷檢測行業領域是否存在行政壟斷之爭。
《法制日報》記者走訪浙江省氣象局了解到,浙江省共有73家防雷檢測機構,全部是事業法人性質。不僅在浙江,從全國各地來看,很多省份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也有相關規定,只有隸屬于氣象局的防雷事業單位才能進行防雷檢測收費服務。
有業內人士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防雷檢測不僅是一項公眾事業,更是一個巨大的市場。授權的檢測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可從中收取防雷檢測服務費。實際上,民營防雷企業并非沒有實施防雷檢測的技術實力,但是,這個市場長期以來被省市氣象局所屬的防雷中心、防雷所包攬,民營性質的防雷技術企業根本無法進入。
根據《浙江省專業氣象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規定,“新、改、擴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按照三類建構筑物建筑面積0.8元/平方米,一、二類建構筑物1.04元/平方米收取。實際操作中,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防雷檢測費用動輒數萬元甚至幾十萬元。按照浙江省全年住宅房屋竣工面積推算,一年的收費大致有兩三億元。
多年從事防雷檢測技術的鄭洪光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浙江省氣象局是防雷檢測的執法機構,省氣象局下屬單位省防雷中心是防雷裝置的指定檢測機構,省市氣象局的相關部門是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機構,也就是說防雷裝置的檢測、驗收、執法都是氣象局。
“如果考生、監考、審閱試卷同為一人的話,何以保證考試結果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公平?這其中不能不說有行政壟斷之嫌。”鄭洪光提出質疑。
對此說法,張慧良表示,防雷裝置檢測涉及公共安全,事業單位從事此項工作比較超脫,更能保證客觀公正。
對此,一位民營企業家并不認同:“我們認為恰恰相反,壟斷只能造成客觀公正的缺失,從事防雷檢測收費是經營服務性收費,而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既然是經營服務性收費,那么就應該走向市場。”
民營企業一審勝訴
2012年1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科安公司勝訴,要求浙江省氣象局撤銷此前的不予受理決定,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重新作決定。
杭州中院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科安公司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屬于省氣象局的職權范圍,省氣象局應當受理。而申請人科安公司雖然是民營企業,但其主體資格符合《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有法人資格”的規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鄭洪光說,過去還從來沒有一家民營企業提出防雷檢測資質申請,被告省氣象局如不上訴,科安公司的申請就該進入到實體審核階段。
張慧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就此案不排除向省高院上訴。
浙江思源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呂俊認為,科安公司的申請即使被受理,也并不等于就能順利拿到許可證書,但這畢竟是民營企業平等進入防雷檢測領域、突破行政壟斷的一次嘗試。經濟領域的行政許可越少,行政管理越規范,企業的創新力和活力才會越強,越有競爭力。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說,該判決如果經法定程序生效,當是司法對民營企業行政許可申請權支持的一例,將有助于民營企業叩開某些傳統壟斷行業的準入大門,對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但是,本判決僅撤銷了“不予受理”決定,要求省氣象局“重作決定”。即便重作決定“可以受理”,還要走審查程序等。此事仍待觀察。
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從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這起“民告官”案科安公司一審獲勝。此案折射出,目前防雷裝置檢測工作幾乎被氣象局下屬的防雷事業單位包攬,存在行政壟斷之嫌。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認為,此案的勝訴,或有助于民營企業叩開某些傳統壟斷行業的準入大門。
民營企業狀告氣象局
科安公司是杭州一家民營性質的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工作的中介機構。2010年6月8日,公司總經理鄭洪光向浙江省氣象局提交了要求獲得防雷檢測資質許可的申請。兩天后,一張“不予受理”的告知書打破了他們的希望。
告知書載明:“按照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4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正在組織制定防雷檢測資質準入的相關規定,在具體規定出臺前,暫不受理。”
鄭洪光認為,《條例》第24條的規定,對于防雷設置檢測主體,只是要求申 請防雷裝置檢測的主體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不再是限于事業單位法人或者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機構。換句話說,防雷裝置檢測市場已向民營企業開放。
不服這個“暫不受理”決定,2010年7月,科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科安公司認為,被告浙江省氣象局是受理防雷檢測資質許可的法定機構,公司提交了規定的材料,被告必須受理。被告拒絕受理原告防雷檢測資質許可申請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浙江省氣象局認為,原告提交的申請被告已經進行了初審,但是《條例》第24條對防雷“設計”、“施工”、“檢測”這三類資質管理只做了原則規定。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正在制定具體辦法。因此,被告是否具有受理原告防雷裝置檢測資質許可的職權尚不明確。
浙江省氣象局政策法規處處長、雷電防御管理辦公室主任張慧良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省氣象局曾專門就防雷裝置檢測資質問題向中國氣象局政策法規司致函請示,得到答復:“中國氣象局目前正在組織修訂防雷相關部門規章和制定防雷裝置檢測的管理辦法,對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標準、業務范圍和要求、監督檢查等內容進行規定。”因此,在此之前,暫停防雷檢測資質的許可工作。
防雷檢測被指行政壟斷
防雷減災,關乎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應該由誰來開展防雷裝置檢測?這一“民告官”案,引發了防雷檢測行業領域是否存在行政壟斷之爭。
《法制日報》記者走訪浙江省氣象局了解到,浙江省共有73家防雷檢測機構,全部是事業法人性質。不僅在浙江,從全國各地來看,很多省份的地方性法規、規章也有相關規定,只有隸屬于氣象局的防雷事業單位才能進行防雷檢測收費服務。
有業內人士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防雷檢測不僅是一項公眾事業,更是一個巨大的市場。授權的檢測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可從中收取防雷檢測服務費。實際上,民營防雷企業并非沒有實施防雷檢測的技術實力,但是,這個市場長期以來被省市氣象局所屬的防雷中心、防雷所包攬,民營性質的防雷技術企業根本無法進入。
根據《浙江省專業氣象服務基準收費標準》規定,“新、改、擴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施工跟蹤檢測”按照三類建構筑物建筑面積0.8元/平方米,一、二類建構筑物1.04元/平方米收取。實際操作中,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區防雷檢測費用動輒數萬元甚至幾十萬元。按照浙江省全年住宅房屋竣工面積推算,一年的收費大致有兩三億元。
多年從事防雷檢測技術的鄭洪光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浙江省氣象局是防雷檢測的執法機構,省氣象局下屬單位省防雷中心是防雷裝置的指定檢測機構,省市氣象局的相關部門是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機構,也就是說防雷裝置的檢測、驗收、執法都是氣象局。
“如果考生、監考、審閱試卷同為一人的話,何以保證考試結果的客觀、真實、準確和公平?這其中不能不說有行政壟斷之嫌。”鄭洪光提出質疑。
對此說法,張慧良表示,防雷裝置檢測涉及公共安全,事業單位從事此項工作比較超脫,更能保證客觀公正。
對此,一位民營企業家并不認同:“我們認為恰恰相反,壟斷只能造成客觀公正的缺失,從事防雷檢測收費是經營服務性收費,而不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既然是經營服務性收費,那么就應該走向市場。”
民營企業一審勝訴
2012年1月29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科安公司勝訴,要求浙江省氣象局撤銷此前的不予受理決定,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重新作決定。
杭州中院認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科安公司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屬于省氣象局的職權范圍,省氣象局應當受理。而申請人科安公司雖然是民營企業,但其主體資格符合《氣象災害防御條例》中“有法人資格”的規定,“不予受理”的行政行為適用法律錯誤。
鄭洪光說,過去還從來沒有一家民營企業提出防雷檢測資質申請,被告省氣象局如不上訴,科安公司的申請就該進入到實體審核階段。
張慧良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就此案不排除向省高院上訴。
浙江思源昆侖律師事務所律師呂俊認為,科安公司的申請即使被受理,也并不等于就能順利拿到許可證書,但這畢竟是民營企業平等進入防雷檢測領域、突破行政壟斷的一次嘗試。經濟領域的行政許可越少,行政管理越規范,企業的創新力和活力才會越強,越有競爭力。
浙江省法學會副會長牛太升說,該判決如果經法定程序生效,當是司法對民營企業行政許可申請權支持的一例,將有助于民營企業叩開某些傳統壟斷行業的準入大門,對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但是,本判決僅撤銷了“不予受理”決定,要求省氣象局“重作決定”。即便重作決定“可以受理”,還要走審查程序等。此事仍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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